Avoice研究丨马来西亚华人女性家暴问题调查研究报告




引言:
华人是马来西亚社会中不可忽视的群体,关注马来西亚华人女性的生活状况与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本报告着重探讨马来西亚华人女性受家暴现状、家暴自救手以及社会救助措施,并梳理当地妇女权益保护政策和与家暴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为马来西亚华人女性普及法律政策知识,提供自救手段以及寻求社会救助的途径。
目录 CONTENT
一、马来西亚华人女性受家暴现状分析与受害女性画像
二、马来西亚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条款及救助政策
三、马来西亚华人女性受家暴自救手段
寻求援助
证据收集
身体创伤及心灵创伤治疗、相关资料整理
四、当地救助机构信息
妇女力量(Tenaganita)
妇女救助组织(WAO)
反对妇女性别平等联合行动小组 (JAG)
妇女法律咨询及援助局(LAWA)
五、对于实施救助及保护的建议
六、参考文献
一
马来西亚华人女性受家暴
现状分析与受害女性画像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全世界有35%的妇女在一生中经历过亲密伴侣的某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一项关于马来西亚的调查显示,当地有9%的已婚妇女经历过不同类型的家庭暴力(WTO,2013)。2020年,马来西亚全国人口约为3245万人,其中马来西亚公民为2980万人,华裔马来西亚公民占23.2%(中新社,2022)。华裔女性是讨论马来西亚社会家暴议题不可忽视的群体之一。与新加坡、印尼、泰国和越南的同胞们一样,马来西亚华人大部分来自福建省,在移民潮中来到马来西亚并在此定居。与印尼华人群体的社会地位类似,马来西亚华人也以善于经商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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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经济论坛(the World Economic Forum,WEF)发布的《2021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马来西亚性别平等指数在156个国家中排名112位(2021)。作为超六成人口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受暴女性对家暴的观念也受到宗教的影响。穆斯林女性论及的对命运的服从,佛教徒提到因果报应等宗教因素使得他们选择容忍家暴(Rahman & Ismail,2019)。除此之外,相关机构在针对马来西亚社会家暴情况的报告中指出:“马来西亚人倾向于低估虐待的复杂性,37.1%的调查人口认为,离开虐待关系并不难,44.9%的人认为与虐待对象在一起的妇女,也要对持续的虐待负责。”(LOHESWAR,2021)有研究从家庭维度考察了马来西亚的家暴成因,其发现更为年长的男性和更多子女的家庭更容易发生家暴(Awang & Hariharan,2011)。
在新冠病毒肆虐之时,马来西亚整体的家暴发生率有增无减。2020年期间,共有2287例家暴案件记录在案,而在2020年3月18日,马来西亚政府实施出行限制(Movement Control Order, MCO)后,家暴事件数量明显增多(KPWKM,2020)。受暴女性由于出行受限和社交隔离,被迫与施暴者呆在同一屋檐下。再加上自身能力有限,她们在经济上往往依附于家庭与施暴者,在疫情封锁期间承受着生理与心理的双重折磨。
一项针对马来西亚妇女亲密关系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IPV)的研究指出,与马来西亚当地人相比,华裔女性过去一年经历IPV的可能性较低(Chan et al.,2019),而这有可能源于华人家庭偏向于保护家庭声誉的文化价值观(Chan,2006)。事实上,家暴问题只是马来西亚促进男女平等社会议题中的一部分。童婚、女性就业不平等仍然是提升女性社会生存状况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一带一路”的框架下,中国政府积极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概念,鼓励新兴国家采纳“一带一路”国际人权标准和性别平等政策。此外,中国已向联合国妇女署认捐1000万美元,用于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Phnom penh post,2022)。作为“一带一路”东盟沿线国家,中国在与马来西亚进行经济友好合作往来的同时,也在为当地妇女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进一步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发展。
二、
马来西亚家庭暴力相关
法律条款及救助政策

马来西亚是亚洲第一个立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国家。马来西亚的《1994年家庭暴力法》于2012年2月9日修订并发表,于2017年9月21日进一步修订并在宪报刊登,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家庭暴力法》的新修正案纳入了许多关键问题,例如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的扩大,允许该法与《刑法典》或任何涉及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罪行的成文法并行,允许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方式发出临时保护令等 (Siraj, 1994)。
在《1994年家庭暴力法》得到修正前,《1994年家庭暴力法》第2条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实施下列任何行为:
试图给受害者造成对身体伤害的恐惧,
造成身体伤害,
以武力或威胁强迫进行性行为,
违反受害者的意愿拘禁或拘留受害者,
故意对受害者的财产造成损害或损害,以使其感到痛苦或烦恼
(DVA 1994第2条; Rahman & Ismail, 2019)
该法所界定的家庭暴力的范围主要包括人身伤害,如威胁伤害、造成人身伤害、强行实施性行为、限制或拘留受害者、造成财产损害 等。
在《1994年家庭暴力法》得到修正后,其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扩大至心理、情感虐待和经济损失(Siraj, 1994)。根据《家庭暴力法》第2条,家庭暴力的定义包括:
私自挪用被害人财产,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
意图威胁受害人,使其担心自己、财产或第三人的安全,使其遭受心理上的痛苦;
通过任何途径与受害人沟通,或与第三者沟通有关受害人的情况,意图侮辱受害人;
造成心理虐待,包括对受害人的精神伤害;
未经受害人同意,或在非法取得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任何致人中毒的物质或其他物质,使受害人产生幻觉
在受害人是儿童的情况下,使用任何致人迷幻的物质或任何其他物质,使受害人产生幻觉。
对该法案所作的改进使得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包括了一些心理、情感虐待和经济损失。然而,该定义不承认更广泛意义上的心理/情感虐待、言语虐待和经济虐待为家庭暴力行为。(Rahman, 2019)。

根据《1994年家庭暴力法》,受害者可以向警察或官员投诉,对丈夫提出刑事指控,向法院寻求保护。除此之外,它还规定了受害者对暴力所造成的伤害所求赔偿的权利,与为促进和解和康复提供咨询的权利,以促进法律对家庭的保护。
《1994年家庭暴力法》还规定了长期保护令(LPO)与临时保护令(IPO),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安全。受害人可在警方调查家庭暴力案件期间申请临时保护令(第4条DVA1994)。在2012年,修正案允许保护令为受害者构建并保持一个与施暴者的指定安全距离,包括限制罪犯进入避难所(第六节DVA 1994)。任何故意违反保护令,对受保护人使用暴力的人可被处以一年以下的监禁和最高4000林吉特的罚款(《1994年家庭暴力法》第8(2)条)。马来西亚防治家庭暴力相关法律还规定,警察在根据相关信息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代为申请临时保护令(范宇,2017)。除了向法院申请临时保护令外,受害人还可以向当地社会福利局申请紧急保护令(EPO)。
《1994年家庭暴力法》还规定,对于暴力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或其他损害,受害人有权得到赔偿(《1994年妇女权利法》第10节)。法院在判决赔偿前,可以考虑下列事项:
受害者的痛苦和伤害;
医疗费用;
任何收入损失;
损坏财产的价值;
任何其他相关费用。
为了保护受害者,法院可将受害者转交给社会福利部,如果受害者是穆斯林,则转交给伊斯兰宗教事务部,以获得咨询服务。 除了《1994年家庭暴力法》所规定的补救办法外,受害者还可以在其他几项成文法中找到补救办法。例如,犯罪者可根据《刑法典》中对人的任何罪行受到起诉。这可能包括造成伤害或严重伤害,刑事暴力,攻击,甚至谋杀。虽然马来西亚法律不承认婚内强奸,但受害者可以援引《刑法》第375A条,其中规定丈夫为发生性行为而对妻子造成死亡或伤害的恐惧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罪名成立,他将被处以监禁,刑期可能会延长到5年。这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Rahman, 2019)。
虽然《1994年家庭暴力法》以得到修正,但它仍存在漏洞(Rahman, 2019):
在该法律中,家庭暴力不被认定为一种具体犯罪,而是被定义为对配偶、前配偶、子女、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其他家庭成员构成威胁伤害、造成伤害、使用武力、拘留等一系列虐待行为。根据1994年《DVA》,为了将虐待行为归为一种罪行,受害者必须援引《刑法》中有关侵害人身安全的罪行规定。但是,根据《刑法》判定的罪行并不能反映家庭暴力的严重、持续和经常重复的特殊性质。
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亟待完善。例如,跟踪和恐吓也是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却并未被纳入《1994年家庭暴力法案》关于构成家庭暴力的定义(2013)。尽管该法在其定义中包括性虐待和心理虐待,《1994年家庭暴力法》在落实于执法过程时仍更多地侧重于人身伤害,而非非人身形式的暴力,警察进行逮捕的权力仍然以犯罪者造成的身体伤害为依据。在该法律第七节(1)中规定,“如法院认为受保护令或临时保护令所针对的人很可能对受保护的人造成实际的身体伤害,则法院可视情况在该保护令上附加逮捕权。”这说明法院主要考虑身体伤害的证据。因此,遭受非肉体虐待的受害者依然很难证明犯罪者的罪行,
《1994年家庭暴力法》不承认发生在未婚夫妇或恋爱关系中的家庭暴力 。这是因为马来西亚不承认婚姻制度之外的任何亲密关系。因此,如果未婚夫妇举报家庭暴力案件,将根据刑法第15章的规定,以刑事暴力、殴打、造成伤害等影响人体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理。事实上,马来西亚有很多未婚同居的处在亲密关系中的伴侣,而他们并不受该法律的庇护 (Kumaralingan Amirthalingam, 2003)。
《1994年家庭暴力法》第11(1)条授权法院可以下令将有关受害人和肇事者移交和解机构。然而,要求受害者试图与罪犯和解的命令很可能会使受害者处于危险之中。(2015)。
三、
马来西亚华人女性受家暴自救手段

基于查找到的马来西亚家庭暴力相关文献、救助政策以及法律条款,本报告提供如下可能的自救手段并按时间顺序排序,供受害者采纳。
1
寻求援助
拨打马来西亚报警电话999或112,及时向警方报案
与警方一起向法院请求临时保护令 (若未能成功申请临时保护令,可向当地社会福利局申请紧急保护令)
拨打马来西亚华人公会法律咨询及妇女援助中心电话603-2716 5955
马来西亚华人公会妇女组为华人女性家暴受害者提供援助,包括法律咨询、家庭婚姻青少年辅导、协助受害人向社会福利局申请紧急保护令(EPO)、向法庭申请临时保护令(IPO)、安排庇护所、向社会福利局获取援助及其他咨询,为受害者提供心理辅导等。
2
证据收集
家暴证据对证明有家暴事实或现实危险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为受害人经受家暴后寻求法律援助提供有力支持 。在家暴发生后第一时间收集、保留证据,可最大程度保证证据的完整性与有效性,使女性更有可能获得应得的法律援助。介于马来西亚针对家庭暴力颁布的法律条文中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并不足够明确,且并不包含一些常见的家庭暴力形式,如更广泛意义上的心理/情感虐待、言语虐待和经济虐待,下文列出的证据收集旨在帮助受害者在利用法律维权的过程中增加胜诉可能性
证据收集可包括:
出警记录、警方问话笔录及伤害鉴定结果
家暴行为的视听资料,包括对受害人实施身体伤害、强迫性行为、非法监禁、故意破坏财产的录音、录像,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威胁受害人或第三人(如家人、孩子)的生命安全或相关语言暴力的录音、录像
家暴发生的过程中,受害人可以在不会加重家暴程度或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用录音或视频记录全过程,并在家暴后确保自己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用照片、视频等记录家暴现场及自己的伤情。
病历记录或照片、身体及心理伤害证明、诊疗花费票据、收入损失及财产损失证明
《1994年家庭暴力法》还规定,对于暴力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或其他损害,受害人有权得到赔偿。法院在判决赔偿时会考虑到受害者的痛苦和伤害、医疗费用、任何形式的收入损失、损坏财产的价值、任何其他相关费用。
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受害者本人陈述记录,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出庭作证
施暴者本人一切有关承认家暴事实的录音或书面记录
3
身体创伤及心灵创伤治疗
家暴发生后,受害人应及时前往医院获得身体及心理治疗,避免因就医不及时而可能产生的不可逆损伤。若受害者本人由于身体因素或经济因素难以自主获得医疗资源与心理咨询服务资源,可联系马来西亚本地的华人公会妇女救援中心或一些妇女家暴援助公益机构寻求帮助(详见下文马来西亚家暴救助机构介绍)。
相关资料整理
马来西亚急救和报警电话:
999(警察、救护车);112(紧急呼叫)
马来西亚吉隆坡警察局电话:
(+60) 03 21460522
马来西亚吉隆坡中央医院电话:
(+60) 3 26155555
马来西亚吉隆坡警察局电话:
(006)03-21460522
马来西亚华人公会法律咨询及妇女援助中心:603-2716 5955(电话)
603-2161 8088(传真)
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电话:
(+60) 03 21428495、21416732
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60-3-21645301
(领区:吉隆坡、雪兰莪州、森美兰州、马六甲州、柔佛州、登嘉楼州、吉兰丹州、彭亨州)
四
当地救助机构信息
1
妇女力量 Tenaganita

Tenaganita.net
基本情况:
Tenaganita成立于1991年。作为一个诞生于马来西亚妇女和移民工人斗争的人权组织,致力于帮助、建设、倡导和保护移民、难民、妇女和儿童免受剥削、虐待、歧视、奴役和人口贩运。促进和保护在这个全球化世界中没有发言权的边缘化和弱势群体的权利。
理念:
寻求并努力促进和保护所有妇女、移民和难民的权利和尊严,同时共同创造空间,在全球化的世界中实现其全部潜力和解放。
服务领域:
庇护所;现有雪兰莪、槟城庇护所,为庇护者提供临时食宿、技能培训和丰富活动。并为庇护者提供法律支持与心理干预、权力恢复以及赋权。
Tanma社区;为难民妇女团体提供交流、技能提升以及自我赋权的空间。通过在正式和非正式的“同伴支持小组”,进行有关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培训、女性领导力的锻炼,为可能遭受暴力的女性创造安全空间和支持。
联系方式:
网站:https://tenaganita.net/
电话:+603 7770 3671 / 3691
地址:
12, Jalan 6/11 46000 Petaling Jaya Selangor Darul Ehsan, 马来西亚
2
妇女救助组织 WAO

wao.org.my
基本情况:
妇女援助组织(Women Aid Organization)成立于1982年。是一个争取妇女权利,特别是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它致力于结束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促进马来西亚的性别平等,同时关注提高认识并改变思维方式以结束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构建尊重妇女权利和尊严的社会。
理念:
WAO为家庭暴力、强奸和其他形式暴力的幸存者提供免费和保密的服务。其服务以这样一种信念为指导,即每个妇女都有权免受暴力侵害,并有权对自己的生活做出决定。
服务领域:
为马来西亚家庭暴力幸存者提供家庭暴力庇护所。
接受热线问询,普及女性权利。
提供社会工作者陪伴。在整个司法过程中与受害女性同行,提供情感支持,并帮助其获得警察、医院、福利部门和其他机构的服务。
妇女儿童项目。提供娱乐、社会心理和技能提升计划,帮助家庭暴力幸存者康复并重新站起来。并为家暴受害者子女提供教育支持。
托儿所。为重返社会的受害者子女提供满足吃住、教育及娱乐需求的托儿服务。
定期举办展览或工坊,普及妇女权益,赋能女性力量。
联系信息:
24小时热线电话:+603 3000 8858
短信/WhatsApp TINA: +6018 988 8058
官网:https://wao.org.my/
地址:POBox 493, Jalan Sultan 46760 Petaling Jaya Selangor, Malaysia
3
反对妇女性别平等联合行动小组 JAG
基本情况:
JAG是一个致力于实现性别平等的民间社会组织 (CSO) 联盟。JAG 于 1985 年成立,致力于反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与性别相关的问题和研究的开展,该组织也演变为对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 (SGBV) 采取更全面的方法的组织。
理念:
在建立一个公正、民主和公平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所有人,尤其是妇女,都受到尊重且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和歧视。
行动:多年来,组成 JAG 的许多组织成功地开展了宣传和游说公众意识和教育以及法律改革工作。参与了1994 年《家庭暴力法》制订,并在2001 年《联邦宪法》第 8 条第 2 款纳入“性别”中做出了里程碑式的努力。
服务领域:
政策倡导。通过游说部长、政治家和公众以制定、修改或废除法律和政策,力求结束基于性别的暴力并促进妇女权利
公共教育和培训。通过举办讲座、研讨会、论坛、讲习班、培训、培训师培训 (TOT) 和其他类似的外展活动,提高各社会部门对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妇女权利的认识
支持服务。通过Telenita 帮助热线,为所有处于性别暴力危机中的人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信息服务,不分性别、种族、宗教、社会经济地位和其他交叉性
社区参与。深入不同社区(包括边缘化社区)进行反性别暴力和干预措施的宣传工作1. 公共教育与培训。
联系信息:
地址:No. 85, Jalan 21/1, Taman Paramount, 46300 Petaling Jaya, Selangor Malaysia。
电话Telenita: 016-2374221、2284221
4
妇女法律咨询及援助局 LAWA
基本情况:
LAWA 是马华妇女组于2014年12月16日成立的法律咨询及妇女援助中心。这也是大马第一所由政党为各族女性受害者所成立的一站式援助中心,旨在为家暴、性侵等女受害者伸张正义、捍卫合法利益。
合作机构:
LAWA 结合了多个政府机构与非政府组织,联手为弱势女受害者提供相关援助,协助解决问题,鼓励受害妇女走出困境、重新出发。有关的政府机构包括首相署的法律援助局、大马皇家警察、妇女部之社会福利局、卫生部及人力资源部而非政府组织则有大马律师公会、女律师协会、马来西亚MAHA文化教育总会及修心济世公益慈善组织。
服务领域:
通过受理上门咨询、电话以及电邮,不分种族、宗教信仰或背景地处理婚姻,家暴、性侵或职场性骚扰等问题。为各族女性受害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辅导及援助。
联系信息:
电话:03-2203 3884 、012-386 3884
地址:吉隆坡安邦路163号马华大厦七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45am-5.30pm);星期六、日及公共假期休息
五
对于实施救助及保护的建议
随着救助经验的积累以及法律的不断完善,随着政府与非政府公益组织的持续努力。马来西亚境内的女性救助及保护正稳步推进。一是要看到救助方法对受害者的直接作用,二是要充分调动机构之间的积极合作。在救助方法方面,可以进一步优化:
法律援助与心理咨询并举
根据年龄、宗教等分类分区救助
推广家庭暴力临时收容所
建立受害者档案,进行后期追踪
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方面,可以:
进行反家暴联动机制,有机调动警署、法院、检察院、政府、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开展机构间的交流会、增加相关政策的透明性、建立共享数据库等
融入社会资本,增强救助项目的经济支持,保障救助基金的稳定
鼓励女性在需求反馈及相关性别权益的政策制定中更多参与
六
参考文献

提取码:AVOI
(百度网盘链接: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8UTb5--7Ra26cCymese45w?pwd=AV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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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 陈思颖 索士心 钱思宇
报告排版 I 王昕昀 官晓娜
推文排版 I 戴翰林
图片来源|pexel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