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oice研究|越南女性家暴问题调查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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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越南,暴力侵害妇女的现象十分普遍。至今,全国仍有着相当大一部分的女性,在持续面临着,遭受着来自于亲密伴侣暴力的巨大风险。针对妇女的暴力已经对妇女的个人健康、安全、尊严,以及改变自身社会地位的可能性与其经济创造力均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据估计,越南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造成国民经济损失,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8% 。本文将针对越南家暴问题的历史、现状进行基础呈现和分析,希望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能够投入到相应的解决措施中,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反家暴困境能得到相应的改善。



目录


1. 越南地区女性家暴现状与历史溯源

2. 越南地区女性反家暴现状与困境

3. 越南家暴救助政策与救助机构

4. 越南社会的努力:未来展望



越南地区女性家暴现状与历史溯源


问题概述

1.概况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已经成为越南国内的巨大问题。2010年,越南数据办公室(General Statistics Office of Viet Nam)发起了一项有关家庭暴力的调查研究,采访大约4,838名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的女性。研究表明,超过一半(54%)的越南女性曾遭受过身体上、心理上,以及性方面的家庭暴力,其中87%的受暴力女性从未向外界寻求过帮助 ;大约26%的受访女性曾因为家庭暴力而严重受伤,其中的60%甚至受伤过多次(Viet Nam GSO et al., 2010)。更为糟糕的是,即使数年后,越南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状况也依然没有任何改善,甚至进一步恶化。根据2019的一份报告,越南全国近62.9%的妇女,曾至少遭遇过一次来自其丈夫等亲密伴侣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经济压迫以及心理暴力),其中31.6%的妇女,在过去一年的时间内曾经遭遇过此类暴力(UNFPA,2019)。此外,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城市地区的暴力发生率显著低于农村地区(UNFPA,2020)。


针对妇女的暴力已经对妇女的个人健康、安全、尊严,以及改变自身社会地位的可能性与其经济创造力均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亦使得受虐待妇女罹患精神病的概率显著提升,并使得家庭中亲自目睹暴力行为发生的儿童,更容易出现有、尿床、攻击性行为以及过于安静或孤僻等行为问题。据估计,越南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造成国民经济损失,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8%。


2.疫情影响

新冠疫情肆虐所带来的“影子流行病”[1] 给全球各国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运动均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在越南亦不存在例外。为遏制疫情的传播,越南全国数千万的居民被迫长期居家隔离,而这对于长期遭受亲密关系伴侣暴力侵害的妇女而言,无疑增加了她们与肆虐者接触的时间,并同时阻断或妨碍了其向外界求援。此外,新冠疫情对国家经济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亦使得许多女性及其丈夫收入显著降低甚至失去工作,进而促使、激化家庭矛盾的发生。


2020年6月至9月,罗莎卢森堡基金会、社会发展研究所和河内公共卫生学院曾共同合作,针对新冠疫情对河内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的影响展开调研。 研究发现,99%的夫妇在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发生过婚姻或家庭冲突,其中,遭受心理和生理虐待的妇女所占比例分别为87.8%和59%。该项目对303位曾经遭受过丈夫暴力侵害的妇女进行了采访,其中84%的女性表示其受到了频率更高的控制行为,91%的女性遭受了相较平时更多次数的精神暴力,93%的人说身体暴力发生得更频繁(Rosa-Luxemburg-Stiftung, Regional Office, 2020)。


[1] 自全球新冠疫情爆发以来,由于居家隔离等防疫措施的实施,家庭成员及亲密伴侣间相处时间增多,女性遭受其伴侣暴力的可能性显著增加,社会对于遭受暴力行为女性的关注和保护也相应削弱,受害女性得到帮助的难度随之提升。联合国妇女署相关研究证实了在新冠疫情爆发后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在世界范围内呈指数级增长,并将该现象称之为“影子流行病(The shadow pandemic)”。



历史溯源


家庭暴力——无论是家庭暴力本身,还是公职人员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抑或是女性对于如何保护自身的“无知”——本质上是越南社会歧视女性的一种表现形式。学者将越南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通过代际传递的家庭暴力,即遭受或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儿童更容易在长大后以相同的暴力方式对待伴侣(Vung & Krantz, 2009);


其次,家庭暴力发生的概率和夫妻双方的受教育程度、工作收入呈负相关,而且,有多个伴侣的丈夫更容易对妻子施暴(Vung et al., 2008);


同时,越来越多的越南女性进入劳动市场、获得收入,并且参与政治,这让许多男性认为自身的男子气概受到挑战,导致他们对伴侣采取暴力(Ha Song Vu et al., 2014)。


由于历史原因,越南女性有许多参与工作的机会。在1955年至1975年长达20年的越南战争中(Vietnam War),适龄男性被征召入伍,留下庞大的劳动力缺口,迫使政府必须动员女性从事农业和工业的相关工作(William S. Turley, 1972)。之后,1986年的革新开放政策(Đổi mới)让越南经济开始快速发展,也为女性提供了更多的工作机会。然而,越南文化受到“阴阳理论”的影响(Viet Nam GSO et al., 2010; Thi Minh Le et al., 2019)——代表“阳”的男性更有侵略性,而代表“阴”的女性则更加冷静,这一理论对所谓“男女天性”的理解不仅在某种程度上将丈夫家庭暴力的行为正当化了,同时也鼓励丈夫为了维护自身的男子气概而对妻子采取暴力行为。


最后,越南传统的性别与家庭范式也是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Viet Nam GSO et al., 2010)在越南传统的家庭性别范式中,男性承担着养家糊口的责任,同时还拥有教育妻子的权力;而妻子则更多地“主内”——从事家务劳动、孕育抚养孩子,并照顾其他家庭成员(Rydstrøm, 2006)。这种传统范式会让妻子处于结构上的弱势地位,也因此更容易受到丈夫的暴力伤害。


除了上述原因外 ,当学者关注这一现象时,往往还会将歧视女性与越南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历史联系在一起。


自公元前2世纪起,儒家文化就开始在越南进行传播(范业红, 2015),直到今天,越南的政治、社会与文化都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Bourke, 2001; Bui Thi Thanh Mai et al., 2004; Ghuman, 2005),构成了越南轻视与歧视女性的原因之一——从性别的角度来看,儒家文化是以男性为中心的性别制度(付洪泉, 2017),即为男权制。李银河认为,男权制可以与父权制通假,视为同义词(李银河, 2021)。


儒家文化的传统父权制逻辑以“父为子纲”为中心。贾振勇(2014)认为,《孝经》和汉初儒学家董仲舒的《春秋繁露》是确立父权“理论化、观念化、规范化和强制性”的重要文献。宋代朱熹等人以“某为某纲”的形式定义“三纲”(即君臣、父子、夫妇),使“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一概念广为人知(方朝晖, 2020)。儒家文化的发展与辐射,与历代统治者对其的推崇,让“父为子纲”获得了来自法律、行政、文化等诸层面的强力保障与支持(贾振勇, 2014)。


随之而来的,是父权制从“父权(patriarchal)、父居(patrilocal)和父系(patrilineal)”三个方面对女性价值的削弱(李冬莉, 2000)。从父系确定血统、家谱、家产和家长继承权;结婚后脱离娘家而居住在婆家,即按父系血缘关系居住;父权制社会忽视女性家务劳动和再生产劳动的价值;父系家长具有分配财产权力;男性才能够传宗接代等等。父权制与女性歧视互为因果关系——通过轻视、歧视和剥削女性,父权制度下的男性获得权力;而得利者为了进一步加强特权,又必须加紧对女性的剥削。



越南地区女性家暴救助困境


消除针对妇女暴力的变革之旅道阻且长,从国家战略的出台、落实,到改变的发生与愿景的实现,绝非一蹴而就,大体而言,越南地区反对家暴仍存在下述困境:


受害者自身:

固有观念导致求助率低下


研究指出,即使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向当地公职人员求助,也会被视为“家务事”,家暴也无法得到有效的遏制;并且,很少有女性了解家庭暴力相关的政策与法律(Viet Nam GSO et al., 2010)——即使越南政府于2007年就制定了《防止与控制家庭暴力法》(the Law 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Domestic Violence),并于2008年开始正式实施(Ha Song Vu et al., 2014)。


即便有着较为夸张的受害比例,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在越南仍然整体较为隐蔽。在曾遭受过来自丈夫等亲密关系伴侣暴力的妇女中,90.4%的受害者均没有尝试寻求过任何帮助,仅有极少数的4.8%选择了报警。广泛缄默的背后,亦有妇女心中的传统观念和社会中指责受害者而“宽待”施暴者的固有观念在推波助澜。由于普遍存在的有偏见的社会和文化规范, 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不认为基于性别的暴力是一种犯罪。大多数曾在亲密关系中遭受过暴力侵害的妇女并没有选择发声或是求援。35.9%的女性认为,丈夫在家庭中享有“一家之主”的地位,并且应该采取行动来展示、捍卫自己的家庭地位,27%的妇女认为,好妻子应服从丈夫的安排,即便自己不同意,甚至,有超过一半的女性(51.8%)认为,丈夫可以出于具体的一种或多种原因殴打妻子(包括不限于:对丈夫的不忠诚、没有妥善的照顾好孩子、没有完成好家务等)。除却社会对家庭暴力整体的漠然态度,部分妇女亦会处于对“遭受暴力”本身的耻辱感而选择保持沉默,为了维护家庭和谐,出于维护自己或父母的颜面、保护子女的成长等考虑选择忍让。UN WOMEN Viet Nam Country Office,2020)



政府:

针对具体受害者,介入、援助较为低效


针对暴力受害者的干预和支助模式目前规模非常小,支离破碎,由不同的利益攸关方(国家、地方 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实施,没有建立协调机制。针对个案,政府的介入、援助仍然显得低效、有限,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划分不明,合作、协调不畅。在越南,家庭暴力由文化、体育和旅游部负责,而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则由劳动、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负责。所有相关部门(文化、警察、司法、卫生、教育)在预防和控制暴力方面的参与和贡献都很薄弱和不明确。各部之间似乎很少协调或合作,以协调一致和全面地处理这些问题(UNICEF,2020)。为受害者提供具体救助的调解小组、社区工作者、基层政府等常因积极性不足、能力欠缺等原因,无法针对暴力事件的发生及时做出反应与干预。现存可以为受害妇女提供医疗、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的社会工作中心的数量远远不够。


在社区、和城镇一级,没有妇女在发生性骚扰或暴力事件时可以联系的热线。通常,她们选择直接向警察、地方当局和当地组织(如妇联)报告。家庭事务委员会和儿童保护委员会根据需要对家庭暴力案件做出回应,但这些委员会偏向于通过调解解决问题,除非其认为暴力情况非常严重,才会再转介给其他服务机构和当局管理。(UNICEF,2020)警察对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反应亦相对缓慢,而调解也常被默认为优先选项,往往只有在经过调解后,施暴者仍再度使用暴力侵害妇女时才,警察才会真正的介入。妇女也很难通过法律援助与警察、检察官等司法官员取得直接接触,司法系统中亦没有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设立专门的机制,帮助其进入、参与法律程序。(UN WOMEN Viet Nam Country Office,2020)


此外,不少妇女对所在社区所提供的帮助服务亦抱有不信任的态度,在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中,近三分之二的受害者无法及时获得有关当局的救助。(UN WOMEN Viet Nam Country Office,2020)。


卫生系统:

针对有关法律、政策更新的反应迟缓


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即便出于多种考虑不选择诉诸法律或寻求民间组织、社会工作者的第三方介入,但在面对较为严重的伤势时,仍有较大可能主动寻求卫生系统的治疗。理想情况下,如果医护工作者能够对疑似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加以关注,并带动社会组织乃至警察的介入,无疑可以帮助保持沉默的受害者逃离阴霾提供有力帮助。


遗憾的是,《家庭暴力预防和控制法》(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 and control law,下简称DVPC)颁布已逾十年,而在卫生系统内部却依然没有看到预期中的良好反响或改变。地方分权给卫生系统带来了高度的自助权,可以自主决定国家统一下放的卫生资金的预算与分配,而在卫生系统中缺少统一、专门的针对DVPC法落实的预算项目的背景下,地方卫生系统对其的资金投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管理者的偏好及约定,而往往,他们偏向于优先考虑疾病治疗和环境改善方面的支出。


中央和社区一级的专门临时庇护所数量较少,大多数医院本身也并不配有专门的心理医生或社工,针对有抑郁症状的受害者,也只能通过提供镇静剂来提供短暂性的帮助,帮助其暂时性的缓解痛苦,而无助于其长期问题的解决。在医院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治疗后,往往因缺乏与警察或当地政府的横向合作,而对受害妇女的后续走向而感到为难,仅能将其当做普通患者接待,并寄希望于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为其提供进一步的针对性帮助。(Le, T. M., Morley, C., Hill, P. S., Bui, Q. T., & Dunne, M. P.,2019)

社会服务:

资金短缺导致质量欠佳与覆盖面不足


越南《2011-2020年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国家战略》、《2016-2020年预防和应对基于性别的暴力方案》及《2021-2030年阶段性别平等国家战略》都提及了应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体用紧急临时庇护所、安全保护、护理支持及咨询等社会服务。实际中,在国家预算、地方各部位即部门提供资金主要资金来源,以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帮助下,越南的确在中央综合医院、社区等地为受害者建立了临时社区收容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实际社会服务部门,旨在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临时救助等服务。截止2018年,越南妇女协会在全国各地已经建立了500多个可以提供帮助的社会服务点(UN Women,2018)。


但直至目前,相关社会服务的覆盖面也仅能及于一部分的受害者。根据UN WOMEN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仅有41.5%的受害者知道相关社会服务的存在,及热线电话、机构具体地址能确切信息,而真正使用热线电话寻求社会服务及帮助的受害者仅占25.4%,大部分受害者并不知道具体可提供的服务内容。除宣传不足、“知名度”不够外,一些社会服务的质量也达不到预期的标准,如缺乏医疗用品、餐具、床上用品等基础设施等。大多数社会工作人员亦没有经过充分的专业培训,无法为受害者处理心理等较为敏感的问题(UN Women,2018)。



越南家暴救助政策与救助机构


越南对于反对暴力侵害妇女、救助家暴受害者等方面都给予了足够重视,签署或参与了许多旨在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际公约,并将其中许多内容纳入了国内法律体系。除却定期制定专门的应对性别暴力的阶段性国家战略外,越南政府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一个专门使用世界卫生组织开发的跨文化验证方法进行两次专门研究的国家政府。其于2010年及2019年两次与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展开合作,就国内针对妇女暴力的行为展开国家研究并出具详细报告,总结阶段性进展,并探索如何继续有效的推动问题解决。


越南家暴救助政策与救助机构

1. 《家庭暴力法》与《家庭暴力预防和控制法》

越南政府致力于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促进性别平等、妇女赋权以及终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越南是最早加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其实公约》的国家之一,也是许多其他国际人权条约的签署国。越南目前正在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5,即“实现性别平等并赋予所有妇女和女孩权力"。性别平等被写入《宪法》、《性别平等法》和《家庭暴力法》以及多部门法中。防止基于性别的暴力是《2011-2020年国家性别平等策略》的重点目标。2014年,越南政府修订了《婚姻和家庭法》,强调家庭劳动的性别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防止家庭暴力。2015-2016年对《家庭暴力法》进行审查,建议对改法进行修订。修订的目的在于明确法律的意图,即防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而不是以维护家庭团结为主要意图,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置于维护家庭团结之上,打破了“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局限,《家暴法》还明确定义了基于性别的暴力,并将性暴力的定义修改至与国际标准一致。除了法律和政策的保护,越南政府还建立了正式的家庭暴力服务系统和庇护所(UNFPA,2020)。


将《刑法》中的罪行运用至家庭暴力中是越南《家暴法》的重要特点。《刑法》规定了一些与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有关的罪行,一般的故意伤害罪或攻击罪既适用于涉及陌生人的暴力,也适用于家庭内部发生的暴力。随着人们日益认识到,现有的民事和刑事程序往往不能充分解决家庭暴力,政府颁布了一项单独的立法,即《家庭暴力预防和控制法》。该法促进了对受害者的支持和保护,而其他刑事和行政法律则主要侧重于制裁肇事者。它规定了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原则和措施以及各机构和组织的作用和责任。第1条和第2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广泛定义,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心理/情感暴力和经济虐待。在某些方面,该定义甚至比国际标准所理解的暴力还要宽泛。例如,心理或情感虐待一般限于持续的威胁、贬低或控制行为,而不是简单地制造精神压力。在界定这些暴力行为时,该法并没有设立新的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来制裁犯罪者。要实施的刑事和行政制裁仍然在《刑法》和《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条例》中界定。因此,该法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主要用于规定那些使受害者有权获得特别保护令和其他支持服务的暴力行为(UNODC,2011)。越南完善的法律和政策体现了先进的妇女权益保护理念,为防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 《性别平等法》

性别文化中“男尊女卑”的观点合理化了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当文化中存在着“支持暴力的态度”时,妇女将正常化和合理化她们所经历的暴力。这种态度并不直接导致暴力,但可以创造出一种接受的氛围,妨害妇女寻求帮助。性别不平等是家庭暴力的文化温床。如果一个社区普遍存在“支持暴力的态度”,它就会影响领导人和支持服务提供者的反应,也会导致妇女在寻求庇护时,更难获得有效的帮助。因此,防止家庭暴力需要改变男性、女性和包括儿童在内的年轻人的性别观念,倡导性别平等,提高公众对性别暴力的理解和认识。


为促进性别平等,有效防止家庭暴力,越南政府出台了《性别平等法》。该法律解释了“性别平等”的含义:“性别平等表明,男人和女人享有平等的地位和作用;他们应该被基于平等的条件和机会,在为社会发展和家庭发展方面展示自己的能力,以及平等地享受发展的成果。”同时,《性别平等法》指出性别平等的目标是“消除性别歧视,为男性和女性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方面创造平等的机会,以达到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实质平等,并建立和加强男性和女性之间在社会和家庭的各个领域的合作和相互援助。”(施海辞,2015)2017-2018年期间,人口基金支持MOLISA对《性别平等法》进行独立审查。审查建议有必要界定导致性别不平等的有害做法(例如,有性别偏见的性别选择、性骚扰、早婚或强迫婚姻);将有害做法视为犯罪;并增加对违反性别平等的金钱制裁(UNFPA,2020)。《性别平等法》不仅强调了两性在公共领域的机会和成果平等,也强调了在家庭私域的平等。将法律触手延伸至家庭内部,表明了越南政府对妇女权益和性别平等的重视。



越南家庭暴力救助机构


亚洲妇女安置网络(ANWS

Asian Network of Women's Shelters

亚洲妇女安置网络致力于建设一个公正、没有任何形式的暴力的家庭、社区和世界。他们秉承了者爱心、温暖、和谐、平等、相互尊重和包容价值观,旨在团结、促进和加强亚洲的妇女庇护所运动,结束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


亚洲妇女安置网络的服务范围涵盖东亚、东南亚、南亚多个国家和地区,为处于危险、遭受性虐待和家庭暴力的幸存者以及人口贩运的幸存者提供食宿庇护所。


亚洲妇女安置网络(越南):

地址:CSAGA:Số 35, ngõ 66, Dịch Vọng Hậu, Cầu Giấy, Hà Nội

电话:(+84-024) 3754 0421

邮箱:[email protected]

其他:传真:(+84-4) 3793 0297



越南社会的努力:未来展望


KontraS

(印度尼西亚失踪和暴力受害者委员会)


针对反暴力与妇女赋能的问题,越南社会展现出高度的政治意愿和数据需求 2007年出台的家庭暴力法显示出对严格的基线数据的需求。劳工、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以及文化、体育和旅游部等主要执行部门都要求提供数据,以帮助他们预防和应对针对妇女的暴力(Gender data, 2019)。


越南妇女进步国家委员会、劳动部、各级与妇女进步业务相关之地方政府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貣首度举办为期一个月之“消除对妇女和女童暴力行为” 系列活动,共有 55 个省市、7 个部会、18 个与联合国相关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参与,共举办 790 场相关活动,吸引近 20 万人参与。


在越南社会的许多地方,传统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对家庭暴力的看法仍然占主导地位。许多政府官员、国家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缺乏性别主流化的能力。尽管利用调查数据进行的其他研究对暴力侵害妇女的风险因素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但仍存在一些数据和计划方面的差距。例如,联合国妇女署指出,不同部委、部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缺乏评估研究和协调。


越南预防和管控家暴法的最初发展过程受到外部和内部需求的压力,随后在卫生系统内的实施经历了持久的延迟。监测和评估机制仍需得到改善,工作者的培训质量仍需得到提高。研究表明,在涉及反家暴安案件中,有几个挑战限制了警方干预、法律援助、以及解决和应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努力的有效性。一般来说,需要加强相关机构的能力建设,使其具备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知识和技能。警察、和解小组和法律援助提供者需要接受有关家庭暴力概念的培训。官员、和解小组和法律援助提供者,尤其是往往作为第一反应者的地方当局(如地方行政区、人民委员会),需要接受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原因和后果的培训,以便他们能够认真对待这些案件,避免指责受害者。


各机构之间要加强合作,以促进案件的移交,高层当局要提供更多指导,当局和公众要提高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并改变态度。为了克服这些挑战,越南政府正在加强沟通和提高认识的努力,开展关于性别平等和家庭暴力法律的培训,并巩固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国家数据库系统(《国家专题方案》中的一项重要承诺)以及关于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的国家专题方案(NTP)(2016-2020年)的关键承诺。


2016年5月举行第14届国会及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任期从2016年至2021年止,共选出494席国会代 表,其中女性达到132位,所佔比例约为26.72%。越南劳动社会暨荣军部与韩国家庭暨两性帄权部在越南广南省共同举办“提高越南妇女习艺能力扶助案”总结会议。该案自2011年展开,目标为构建越南妇女提升习艺能力模式,并以芹苴、太帄和广南三省为实施试点。实施 5 年来已有数万名越南农村妇女受惠。 


2016 年 12 月 越南妇女联合会与荷兰发展组织共同举办“增加妇女创业与经营农业经济能力以促进性别帄等”座谈会,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政府副总理王廷惠出席。会中越南妇女联合会主席阮氏秋河表示,目前该会已将“2017~2027协助妇女创业”专案呈阅高层,盼于 2020 年前能达成每百万创业人口中,妇女创业人数能达 35%之目标。2017 年 2 月在河内举办大型女性创业说明会。


打破性别陈规与定型观念,为妇女提供制度保障、心理卫生等援助,并成功赋能女性经济力量,将会成为改变反家暴现状的重要基础和首要目标 。相信在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努力下,妇女权益保护和性别平等的目标将会更早地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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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陈沛霖  何奕妮  林盈洁  张拓

告排版 I 徐嘉蕾

推文排版 I 官晓娜

图片|Casandra Banuelos